今天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今天施行。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只能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许扣除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是对捐赠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这次修改后,企业进行公益捐赠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力度,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在结转三年的期限上,在国际上都属于领先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张天犁介绍说,为了保证《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保持无缝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会进行两项工作,第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第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发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细化具体内容,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三年结转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