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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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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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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大力倡导爱心人士投身于社会公益服务,坚守善行天下愿景,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服务项目。随着社会服务项目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为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故结合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及项目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机构在操作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社会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本规定部分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1.为了保障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各申请机构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2.资助方确定资助项目后,项目方将与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签订《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捐赠协议》,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将根据项目进度,安排项目款的拨付; 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在项目开展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查阅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就财务问题与项目相关人员做好沟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一) 项目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各申请机构参照项目实际需求,根据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年度项目申请计划,每年可向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提交公益服务项目,在经过审查、筛选、讨论之后,将确定本年度所要申报的项目。 (二)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公益项目资金必须专账、专人管理; 2.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协议所夹附的项目实施方案专款专用,项目执行方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遵守费用开支标准,如有挪用或借用等情况发生,项目方应及时追回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基金会将视情节的严重性和项目方的处理情况,决定缓拨、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合作。 3.项目方应负责整理项目资金的详细支出,我们将对报告时间段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要项目方提供项目资金支出的原始票据。 4.项目方需在拨付资金前开具相应金额、且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给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我会将通过银行转、汇方式予以拨付项目资金。 5.对于设备添置类项目,应有两人以上参与购买,一般付款应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项目主管及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字。 6.对于工程类项目,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进行项目资金审核时,将以项目申请时递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造价)原件及申请预算表为依据。 7.若项目中有补助或物资发放类计划,需将领取物资或补助的花名册作为项目报告的附件,花名册中需写明项目名称、数量、单价、计量单位,并有验收人、付款人、收款人签名和项目主管签批手续。 8.如在项目结束后,拨付资金存在结余,需将剩余款额退回至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 项目行政费用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原则上不支持项目执行方的行政费用。 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表应与项目各阶段的进展报告书一并递交给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项目主管和会计应在收支明细表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提交的收支明细表必须真实、准确、详细。
第四章 附 则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及其合作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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