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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0-04-03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建立网站,及时报道项目进展,并进行信息公开。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项目立项通过理事会评审和理事长批复进行确立。

第五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评估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六条 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项目主管负责项目的实施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八条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及其合作项目。自公布之日实施。具体内容由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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