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所有项目都应当品牌发展战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会审议。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须向秘书处提交项目中期报告书,便于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要提交项目结项书,反馈项目实施效果报项目部,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项目,应当在活动结束后接受专项审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及其合作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