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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
 
2020-04-03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包括: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委员会等下设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条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适度设立分支机构,严把设立关口。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发起人如实填写《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需由发起人、捐赠单位以及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盖章、签字认可。发起人需提供有关证明和资质文件,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审核。由基金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对,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反馈发起人。若申报材料不完善,由发起人补充材料后再核对;若申报材料核对无误,上报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领导递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

三、审批筹建。分支机构的成立由基金会秘书长研究通过,基金会理事长签字。根据工作需要,中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出具《同意***申请筹建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的批复》(附件二)。

四、签署协议。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财务部门对分支机构原始基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根据基金会秘书长会议决定,与捐赠单位、发起单位分别签署《捐赠协议》、《关于成立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合作协议》以及《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附件三、四、五)。合作协议应与法人单位签署,要明确分支机构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责利、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

五、登记成立。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管委会成员召开分支机构成立会议。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正式发文成立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在基金会官网进行公开。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在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规范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分支机构要按照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设立项目组,负责协助基金会管理和监督分支机构,具体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存档、查询,项目、活动方案受理及初审,项目、活动资金预算初审及拨付、报销,项目、活动执行的监督检查,文件通知传达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的有关分支机构事务。

第六条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对分支机构,定期举办政策法规学习、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交流等活动,促进分支机构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七条  组织管理。分支机构组织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指定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发起人和捐赠人指定。分支机构内设部门需报基金会备案。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对分支机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架构、人员信息要按照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要求进行备案并公开。未在基金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人员,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名称管理。分支机构要使用带有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分支机构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活动。

第九条  财务管理。基金会将定期向分支机构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提供实时查询途径。

分支机构列支管理成本时,要符合民政部和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的要求。

第十条  印章管理。分支机构的印章(新成立分支机构不再刻制印章)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使用,按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有关要求审批用印。新成立分支机构申请用印,按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有关要求审批后,用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印章。

第十一条  项目、活动管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提前向基金会申报。并按民政部和基金会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基金会进行审批和备案。在项目、活动筹备和运行期间,要严格按照申报方案执行。

项目、活动开展过程中,应每月向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负责人汇报项目、活动开展情况,项目、活动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汇报1次,自觉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项目、活动结束后,应将项目或活动写出总结报告,并附上宣传资料等能反映项目、活动如实开展的资料。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每半年度结束7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向基金会提交半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

每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分支机构成立后,要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特别是新闻媒体事件对基金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  分支机构工作目标及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积极组织公益募捐、公益资助活动,实现分支机构资金的积累和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每年根据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为分支机构设置年度资金和物资募集目标,并纳入分支机构年检范畴。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年用于公益项目或活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资金、物资募集总量的70%。年检时,分支机构账面需有一定的原始基金,以保证分支机构能持续运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项目、活动经费,应递交实施方案以及经费预算,经基金会审批后拨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一、分支机构原始资金按协议约定使用。今后,分支机构所募资金 90%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公益事业,5%作为分支机构的工作费用。若捐赠协议有约定,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

二、分支机构工作经费用于为募集资金、执行项目、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报销经费时,需按照基金会财务要求,提供费用支出明细,由分支机构理事长签署报销单后,递交基金会财务审核。

第五章  分支机构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每年1月份对专项基金进行年检。

年检内容: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年度项目、活动执行情况,年度资金募集使用情况,年度参加基金会会议活动、其他组织活动、自身学习、培训活动开展情况,年度媒体新闻发布情况,社会反映(表彰、违法违纪等)等。

年检方式: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根据各分支机构递交的年检表以及基金会掌握的情况,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取实地考察、座谈等方式,对部分分支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切实负起对分支机构的领导责任,监督分支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对分支机构各方符合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要求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对表现优秀的分支机构,基金会树立典型,积极宣传,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支机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并对分支机构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

一、在项目、活动开展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或基金会有关要求的行为,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分支机构账面资金余额不符合基金会要求;

三、分支机构未完成年度资金募集目标;

四、分支机构未按基金会规定递交有关项目、活动执行材料,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基金会需要分支机构提供的材料;

五、分支机构不积极参加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组织的有关培训或针对分支机构的工作会议等;

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存在可能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基金会确认需要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将终止分支机构合作,履行分支机构撤销手续。

一、有违法乱纪,违反基金会规定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无法消除的不良影响;

二、由于分支机构的违法或违规,导致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受到登记管理机构处罚,或被法院判决承担重大责任;

三、分支机构未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协议规定的宗旨、公益活动或业务范围使用财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四、分支机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支机构连续3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六、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目标,项目执行完毕且没有新的公益项目实施;

七、分支机构无法按照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公益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在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提交结论。

对年检合格的,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出具年检合格结论,发文公告,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基金会应说明分支机构不足之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发文公告,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

对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应说明不合格理由,按基金会程序,履行撤销该分支机构的手续,并在官网公示。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撤销时,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的清算、注销、剩余财产处置等相关手续。分支机构撤消后,双方的合作协议自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撤销程序。

一、分支机构撤销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二、分支机构撤销前须在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指导下,由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基金项目部与分支机构管委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三、分支机构撤消后,剩余财产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捐赠机构、捐赠人同意的公益支出;

(二)经双方同意用于与本分支机构宗旨、业务相近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自撤销之日起一周内与基金会签订终止协议,或提供表达终止意向的文件,办理撤销手续,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完成清算工作后,上网公示,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0101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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