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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0-04-03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制度

一、招聘与录用

1、基金会人事管理理念

1)用人理念: “诚实 勤劳 爱心 守法”

2)用人原则: 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

3)用人标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2、基金会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3、基金会在聘用人员时,始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本着三个原则:(1)认同基金会的理念;(2)能胜任岗位工作;(3)注重团队合作;

  4、招聘流程

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招聘计划,报秘书长、理事长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招聘信息。

 (1)工作人员招聘流程为:秘书处提交面试人员名单→副秘书长初试→秘书长决定录用

(2)副秘书长招聘流程为:秘书处提交面试人员名单→秘书长面试推荐→理事会决定录用

二、试用及转正

1、所有新员工入职都要通过试用期考察。

2、试用期为1-3个月,时间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决定。

3、试用期与员工签订《试用协议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4、试用期计入员工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工龄。

5、员工入职前应办理入职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2)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复印件1张;

(5)岗位资质证件复印件1张(具有岗位资质的需提供)。

6、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秘书处报到,并以向秘书处报到的日期为薪资计算起始日期。

7、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新员工需要提交转正申请报告,主管领导对员工转正报告进行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8、基金会对员工申请转正的审核标准为:

(1)工作态度(2)工作能力(3)出勤情况(4)团队合作

9、上述审核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基金会将对该员工不予以转正,或延长试用或辞退。

10、部门负责人以下的员工申请转正,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部门负责人申请转正,由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申请转正,由秘书长推荐,理事长批准。

11、审批通过后,员工应到秘书处填报正式员工档案表,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和《岗位责任书》。

12、基金会对转正后的员工将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政策。

三、劳动合同管理

基金会的正式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新劳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四、员工离职和解聘

1、辞职申请: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3天填写《离职申请表》书面通知基金会,在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职。员工在转正后辞职的,应至少提前30天提交《离职申请表》,待批准后,填写《离职交接单》开始办理离职交接工作。

2、员工的离职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离职申请由理事长批准。

3、离职手续:员工须按《离职交接单》中规定的程序完成交接工作、结清各种费用、经财务审核完毕后,方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欠基金会款项、公物者,基金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偿。员工在离职时,应做好以下事项的移交:

(1)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业务资料、档案和电子资料等;

(2)未处理完毕的业务说明;

(3)未用完的名片、办公用品;

(4)个人使用及保管的资产等;

(5)各种领款未报销单据;

(6)其它应移交的事项。

4、员工从基金会离职后,重新再进入基金会时,该员工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将从再次入职的时间开始计算。

5、员工解聘。员工有如下情节的,基金会将有权解聘员工:

(1)员工不适合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因请假超过规定的;

(3)品行欠佳、违反单位规定的;

(4)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5)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且被羁押或提起公诉的。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规定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是基金会在岗位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基本保障和其他报酬,是基金会人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五险”

基金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标准按照瑞安市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对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员工试用期通过,基金会可为其补办,从试用期起算。

二、休假

(一)法定假期

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二)带薪年假

1、在本基金会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5天;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15天;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30天。

2、假期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5、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

(三)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补贴外不再扣任何待遇,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休年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三、婚、丧、产假

(一)婚假:适龄员工婚假7天。

(二)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亡故,丧假3天。员工一般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亲兄弟姐妹等)丧假2天。

(三)产假:女员工产假98天,男员工护产假10天。 (均需提供正规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

(四)待遇:婚假、丧假和产假期间,扣除补贴外不再扣任何待遇,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休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四、员工申请婚假、丧假、产假和带薪年假应由经秘书长批准,在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附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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