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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制度
 
2020-03-27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首届任期为3年,后续每届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关注社会和谐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与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二)有权推荐、决定有关会员成为理事会的理事;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的章程与规章制度;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2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及时向理事其他成员通报。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参加会议理事成员为双数时,理事长具有2个表决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募、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与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十四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五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十六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十七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固定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十九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首届任期3年,以后每届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十二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作待遇;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三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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