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项目执行工资:根据工作人员在各项目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年度绩效工资于年末根据本年度综合表现在下一个月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兼职人员的补贴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起薪基数为500元/月,每5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
第八条 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