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基金投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合法投放原则。
2.安全投放原则。
3.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条 主要方向
1.政府财政担保的投融资公司、开发公司。
2.国有商业银行。
3.其他合法、安全、有效的投放途径。
第三条 具体要求
1.基金投放须严格进行风险和收益评估。
2.基金投放须订立合法投放合同。
3.基金投放本金及收益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4.对同一机构的继续投放须先结清本金和收益后,再办理继续投放手续。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秘书长将基金投放事宜向理事长报告。
2.秘书处根据理事长意见对投放机构进行充分考察评估,并向理事长提交可行性报告。
3.投资可行性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参加人员签署意见。
4.投放签约,首次投放或100万元以上的的签约由理事长本人签署,100万元以内的投放委托秘书长签署。
第五条 责任追究
违规投放基金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划分和相关政策法规追责。 本制度在2024年2月6日由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即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