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物资管理,保护本财产安全,保证物资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指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采购、接受捐赠、持有以备出售、转赠、自用的食品、药品、衣被、油料等物资,以及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办公用品、宣传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 物资的取得
第四条 通过采购方式取得的物资:
(一)需由各部门提出需求,填写物品购买单,属于日常办公用的低值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报批后购买;属于专业性或单位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由需求部门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办公室联系购买。购买后将明细及购买发票一并交财务部办理账务手续。
(二)对于因工作需要制作的各类宣传品、礼品及印刷品等,由相关部门报请基金会负责人批示同意后,办公室或宣传部负责制作及印刷,并将相关批示文件及费用发票交财务部入账。
(三)各专项基金日常办公及进行公益活动时需要采购物资的,按审批程序申请,经批准后可由项目执行部门根据采购要求自行购买。如捐赠方有定向意愿的,在符合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可根据捐赠协议按规定进行采购。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物资:根据物资的数量及价值,先逐级报批,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按照我会资产管理程序办理入库及使用登记,财务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相关原则进行价值确认及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