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接受与使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注册资本投资收益;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及购买服务、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进行任何资金投资活动都遵守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所规定的事业:
第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以内,不受此限制);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所资助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或追回已付款项。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人
1、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财务事工的实际情况,提出基金会财务制度修订完善建议。
2、组织落实基金会财务制度,开展基金会各项财务事工。
3、提出会计和出纳的职数和任免建议,报基金会监事会决定。决定基金会各部门会计和出纳的职数和任免。
4、审批基金会及各部门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中的日常预算或专项预算预计实际支出超过批复的预算金额在10%(含)以内的申请。
5、审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设置。
6、审批提现。审核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调节表。
7、审批“采购申请表”和自制报销凭证,审批原始单据汇总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
8、审核会计凭证。审核基金会各期间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以及审核基金会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报基金会监事会。
(二)主办会计
1、经财务负责人同意,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
2、审核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
3、编制会计凭证并登账,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4、定期(至少按季度)与出纳会计核对捐赠收入情况。
5、编制年度业务活动预算表。
6、汇总基金会各部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报财务负责人。
7、负责会计档案及资料的保管。
8、财务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财务事工。
(三)出纳会计
1、负责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保管存折/卡,密码由财务部指定的其他人员
保管)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清查
并与银行存折对账,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审核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经主办会计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办理各项
报销业务。
4、收取各项捐赠款,按规定开具收据,将记账联交主办会计记账。
5、按本制度规定管理收据本。
6、登记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明细台帐,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财务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财务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