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各项管理细则,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制订并实施。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会同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部门的预算,财务部汇总编制年度财务总预算,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参考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合理制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如需调整,按照预算审批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在季末、年中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开展公益项目中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与间接相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公益成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属于基金会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开展公益项目期间无法与日常运作费用明确区分的支出应当列入日常费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一)固定资产(二)流动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可以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流动资产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现金盘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等。
第二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业务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基金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定期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处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