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证书管理
为完善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工作程序,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本会获奖证书及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聘书等。
第二条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税务登记证书悬挂在办公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四条 证书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应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借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发并登记。
第五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证书保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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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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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管人
(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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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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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悯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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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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