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章程的修订;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六)浙江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大额项目:包括:一次性动用2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合作项目、自执项目;一次性接50万元以上捐赠。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